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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发布时间: 2018-01-26 信息来源: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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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事项描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设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材料】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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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1:36:38